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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突出特点与对策初探
http://www.CRNTT.com   2024-01-17 10:44:45


 
  利益输送市场化。实践中,传统直接收受财物的腐败行为越来越少,腐败分子故意将行为与投资、经营、合作等商业行为混在一起,给利益输送套上市场化的“马甲”,混淆行为性质。有的让特定关系人成立公司,与请托人签订合同,以“咨询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收取费用;有的实际出资入股请托人公司,通过持股份额获得超出份额对应比例的巨额“分红”;有的从请托人处购买未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利用职权帮助完成上市后再抛售,获得巨额利益;有的打着“合作”的旗号,由请托人出资金,本人利用职权提供“投资机会”,获利后双方共享收益,“借鸡生蛋”稳赚不赔;有的要求请托人增设交易环节,让自己的特定关系人参与其中,变相获得利益,等等。

  贿赂标的虚拟化。领导干部与请托人之间权钱交易的标的物,除了传统的钱款、房产、黄金等贵重财物,以及字画、古董、年份茶、年份酒等各种确定价格相对难度较大的实体物品外,还包含优惠、折扣、欠款、利息、分红、股票、股份、预期收益、债权债务、应支付未支付的费用等形式多样甚至难以被实际感知的虚拟性利益。比如,有的为请托人谋利后,从请托人处索要工程项目的承建权,直接转包给第三人获利;有的不收受请托人财物,但让其给自己出具同等金额的欠条;有的让请托人为自己设计保底无风险的金融产品;有的让把本人购买的无法兑付的理财产品或债权买走,等等。由于我国刑法对于贿赂犯罪采用的是“计赃论”模式,贿赂标的物的虚拟化给认定行为性质和确定犯罪数额带来难度。

  收益来源多样化。与传统腐败分子获得的收益直接来源于行贿人的输送不同,当前腐败分子获得的巨额收益,往往来源多样、性质交织,既包含了作为公权力交换的贿赂物,又包含了行为人利用权力获得机会后本人投入劳动资金经营等要素而获得的违纪所得。比如,特定关系人在请托人公司领取的高额薪酬和奖金,既有实际工作的报酬,也可能包含了领导干部职权身份的对价;领导干部给请托人放贷收取的利息,既包含了民间借贷中出借资金的应得收益,又可能包含了请托人变相输送的好处;领导干部抛售原始股后获得的巨额收益,既有请托人让渡稀缺性机会时蕴含的利益,又有投资本金承担一定风险后获得的应得利益,还有因市场大幅上涨、个人精准抛售股票而带来的股价升值,等等。收益来源交织复杂,有时难以精准、客观地进行区分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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