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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发布会解读惩治台独《意见》
http://www.CRNTT.com   2024-06-22 00:13:47


国台办发言人陈斌华主持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中评社 李子宁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各位记者,大家下午好!我向大家介绍《意见》出台的有关情况。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明晰了国家在台湾问题上的红线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为依法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据。

  一段时间以来,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海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对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台独”顽固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必然要求,也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应有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经研究论证,共同制定了《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总体要求、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意见》共计2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针对分裂行径,明确“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认定标准。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组织、策划、实施“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意见》根据刑法规定,明确了对“台独”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并对相关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的认定作出规定,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指引。

  二是立足依法严惩,重申从重处罚情节和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等情形。针对“台独”顽固分子与外部势力勾结谋“独”行径,《意见》根据刑法规定,明确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对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强调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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