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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从源头预防“小过重罚”
http://www.CRNTT.com   2024-05-25 11:39:47


  中评社北京5月25日电/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原 洋

  执法轻与重,本质上是对呵护发展与保障安全的权衡。用好自由裁量权,让执法的“天平”不偏不倚,就要认清无论罚款多或少,执法的目的都在于良治。

  近段时间,“小过重罚”再度受热议。一家盈利2000元的采耳店因被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罚22万元。挣得少、罚得多,鲜明的对比让人们不禁想问:“小过重罚”究竟是公众的朴素情理与法理的背离,还是执法失当?

  这些年,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分析起来,监管部门并非随意执法,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诸如食品安全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对相关违法情形均有具体的罚款规定;执法人员的处罚也没有超出规定范围。就立法而言,食品、医疗领域法律守护的是百姓生命健康安全这条底线。有力震慑这类违法行为,的确有从严处罚的必要。

  如此看来,“小过重罚”的症结似乎既不在执法,也不在立法,这是否意味着情理与法理终究难以统一?事实上,一个易被忽略的关键问题在于法律适用的疏漏——不少执法者只盯着专门领域法律,忽视了行政处罚法作为处罚“总则”的规范作用。

  作为行政处罚领域基本法,行政处罚法为具体处罚提供原则指导与程序规范。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即违法行为有多大社会危害,就接受多大惩罚;第33条规定一定条件下的“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任何不符合这些原则的执法行为,都应当得到纠正调整。

  实际执行中,如何判定“小过”,准确拿捏“过”与“罚”的分寸,考验每位执法者的能力水平。缺乏细化规定,部分执法人员就容易出现机械执法,乃至成为具体法条的“搬运工”。再加上,如果个别执法机关未能营造良好的干事环境,对执法人员采取的不予处罚情形动辄反复追问,无疑会令照搬法条的“闭眼”处罚变得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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