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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或勒索? 吴淑珍抖献金自爆违法

http://www.CRNTT.com   2009-02-20 06:01:40  


吴淑珍自爆廿家企业曾向扁家提供十三亿献金,只会使扁家官司如滚雪球般愈滚愈大。
  中评社北京2月20日讯/台湾《联合报》今天发表社论“捐赠或勒索? 吴淑珍抖献金自爆违法”,社论说,吴淑珍在陈报状中自爆廿家企业曾向扁家提供十三亿献金,但扁家所称的“献金”几无一文符合“政治献金法”的要件;今后名单爆得愈多,只会使扁家官司的规模如滚雪球般,愈滚愈大。全文如下: 
 
  吴淑珍在陈报状中自爆廿家企业曾向扁家提供十三亿献金之内情,目的是在干扰检方侦办步调,并以不惜“与汝偕亡”的手段威胁其中若干企业家。然而,吴淑珍选择性的爆料,除暴露扁家“蓝绿通吃”的丑恶吃相,更使其以“政治献金”来遮掩贪渎行径的手法全盘败露。

  吴淑珍手中掌握的“名单”,极可能不止逾百;她如今抖出这一份蓝绿知名企业家的名单,其作用只是在鱼目混珠,将真真假假的不同聚敛模式混为一个“大水库”,让检方虚实莫辨。

  把一切不法所得说成“政治献金”,是陈水扁家族在所有弊案中一贯的遁词,企图藉此逃脱贪污渎职之重罪。但依“政治献金法”规定,能收受政治献金的对象仅限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亦即,陈水扁若以“总统”身分收受的金钱,不管双方如何自辩,都不能算是“政治献金”;倘金额逾越情理,即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的重嫌。

  扁家所收金钱,根本不可能被视为“政治献金”。政治献金法明白规定:一,个人向政党捐款不得超过卅万,对参选人不得超过十万;二,企业对政党捐款不得超过三百万,对参选人不得超过一百万;三,必须开立专户向“监察院”登记,以接受监督和规范;四,金额在十万以上时须以汇款或支票交付,不得致送现金。五,如果不该收受政治献金者非法收受,除没收全部献金,还要处以同额或双倍罚锾。也就是说,即使认定扁家只是违反“政治献金法”;每收一亿,法院就要没收一亿,再罚一亿或二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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