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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依法惩独的目的、效果与影响
http://www.CRNTT.com   2024-06-22 08:58:12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该《意见》是在昨日正式公布的,但却是在五月二十六日制定。而这个日子,是在自称为“台独工作者”的赖清德,在“五二零”讲话中公然鼓吹“新两国论”,还抛出什么“互不隶属论”的不到一个星期之内联合制定的,因而除了是广义上的惩治“台独顽固分子”之外,更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针对“台独顽固分子”的总代表赖清德在“五二零”讲话中抛出的系列纲领性“台独”谬论,及宣示的将要推动的各项“台独”活动计划,尤其是透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行为。
  
  实际上,《意见》除了是针对分裂行径,明确犯罪认定标准;二是明确从重情节,重申追诉期限;坚持宽严相济,体现罚当其罪;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诉讼权利等之外,还具有一个面积为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强调了《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管辖权,包括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其一,是强调了台湾地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在台湾地区发生的“台独”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享有属地司法管辖权。其二,是强调了台湾地区的民众,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倘是触犯了上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享有属人司法管辖权。
  
  这就狠狠地猛刮了赖清德“互不隶属”的“台独”嘴脸。而在具体执行上,不但是被认定为“意见”所明确列定的各种“台独”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在入境大陆和港澳地区,或在大陆和港澳地区注册的民航机和船只,都可被执法。而且更重要的是,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建交公报或合作联合公报中,承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的国家,中国政府都有权向这些国家发出国际刑事司法互助请求甚至是通缉令,请求当地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缉捕窜到当地进行《意见》中所列明的各种“台独”犯罪活动,尤其是所谓“加入”联合国或其他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等“台独”犯罪活动的“台独”分子,并将之引渡到中国接受法律审判。
  
  这就可以解释,为何在去年十一月开始,中国与相关国家签署新的联合声明时,都会要求对方加注声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这固然是“规范性”的制式要求,但也为这个《意见》的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埋下了伏笔。
  
  本来,在去年以来,尤其是在民进党确定提名赖清德参选“二零二四”之后,内地的涉台学者专家就在流传,国家将会在《反分裂国家法》的基础上,制定新的《反“台独”法》。但可能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尚在调研酝酿阶段,因而在此后的几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上,尚未见有相关法案提出。当然,也不排除是在继续对赖清德进行“听其言,观其行”的观察中。
  
  而赖清德在“五二零”讲话中,公然推出新“两国论”,并叫嚣“互不隶属”,国家的最高司法和执法机关,就很有必要在《反“台独”法》正式立法之前,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联合制定惩治“台独”的司法文件《意见》,填补《反“台独”法》制定之前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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