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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http://www.CRNTT.com   2024-05-10 17:38:54


 
  《通则》明确规定,集中用餐单位引入社会经营单位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的,除符合通用要求外,还应建立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承包经营企业评价和退出制度(机制)、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定期对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的规定,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能够保障供餐的应急管理措施等要求。承包经营企业应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所在地一般指所在县级行政辖区。

  同时,《通则》还明确承包经营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与拟承包食堂的经营面积、经营项目、供餐人数等相匹配。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向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和营业执照标注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此外,《通则》还强化对承包经营企业的信用管理,明确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认为,守好校园食品安全底线,除学校自身的自查自纠外,相关部门也要各尽其力、各司其职,加强联动,有力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形成社会共治合力。学校食堂外包属于正常市场经济行为,但是,监督管理权不能一同外包。为防范安全事故隐患,不仅需要建立学校食堂准入机制,前移监督管理端口,而且需要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的配合加强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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