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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针对间谍行为 丝毫无损新闻自由 
http://www.CRNTT.com   2024-02-02 13:04:39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日前已经澄清,讨论经济社会发展不会构成犯法,触犯法例与否须视乎三个要素:“没有合法披露权限”、“危害国家安全”、“有犯罪意图”。而咨询文件中亦明确写道:“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保护国家秘密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因此……只有在符合‘没有合法权限下予以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才属于‘国家秘密’。”

  传媒一般报导社经问题,取材绝大多数来自可见的渠道,例如某地方违泊问题严重、某大厦有集团式犯罪、探讨贫富悬殊等,这些报导本就不至于用上什么机密文件,也就不必担心有没有披露权限或危害国安。同样道理,如果是政府主动向传媒发放消息,希望就某些政策提早观察公众反应,由于是政府主动提供资讯,自然不存在没有合法披露权限的问题。

  但如果传媒透过内部消息披露的文件,那又如何呢?这就涉及到公众利益豁免的问题。邓炳强指出,会积极研究接纳公众利益作为披露国家秘密的辩解理由,但他强调,这里的公众利益不能只是单纯为了满足好奇心,纵然有豁免,也必须是涉及非常重大的公众利益。事实上,咨询文件中亦已强调,在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时,会尊重和保障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有人担心“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会收窄新闻自由,其实是完全不必要的顾虑。就如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在特区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注册的本地、内地和海外传媒机构达到213家,较2018年增加39%。23条也是一样,其立法目的是为香港社会各行各业,包括传媒业界保障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昨日发表声明,表示特区政府的立法建议,符合国际惯例标准,充分保障了根据基本法所列的相关国际公约定下的人权自由、新闻自由。

  “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本身就不容易触犯,只要遵守法律、谨记作为新闻工作者的专业,就毋须担心误堕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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