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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小民案一审审判长答记者问
http://www.CRNTT.com   2021-01-29 20:33:07


  中评社北京1月29日电/新华社报道,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执行了死刑。赖小民案一审审判长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解释一下本案判处被告人死刑的理由?

  答:“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近年来,通过多次刑法修正,我国进一步减少了适用死刑的罪名,但对贪污贿赂犯罪仍保留了死刑,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的态度。我国刑法第383条、385条、386条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本案以受贿罪判处赖小民死刑,主要是基于以下四点考虑:一是赖小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赖小民受贿数额达17.88亿余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受贿数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赖小民具有索贿等多项依法从重情节,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达10年,实施受贿犯罪多达22起,有3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11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涉及企业融资、工程承揽、项目开发、工作调动、职务提拔等多个领域。三是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赖小民的绝大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在全国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四是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赖小民为谋私利,擅权妄为,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严重侵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金融风险,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污染了政治生态。综上,赖小民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赖小民还犯有贪污罪和重婚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故我院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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