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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35+颠覆政权案”的法理和事实
http://www.CRNTT.com   2024-06-01 09:29:56


  中评社北京6月1日电/网评:“35+颠覆政权案”的法理和事实

  来源:大公报 作者:凌友诗

  高等法院原讼庭日前就“35+煽动颠覆案”作出判决,16名不认罪被告中,14人裁定罪名成立,全案47名被告有45人罪成,另外2人因证据不足脱罪,律政司随即提出上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向香港市民进行国安教育的例子。

  2020年6月30日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同年9月立法会举行换届选举。以戴耀廷为首的反中乱港分子,策划举行违法“初选”,意图夺取立法会控制权,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及所有政府议案,以瘫痪特区政府运作,参与者更签署所谓的“墨落无悔”的“立场声明书”。

  律政司引用的是香港国安法第22条第3款:“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起诉47人。

  煽动颠覆政府的誓师行动

  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第一个争议,所谓的“初选”算不算犯法?西方政党政治常常有初选,为的是在党内筛选优劣。可是反中乱港势力举办“初选”的目的,并非筛选优劣,而是为了向支持者展示反政府的立场,让支持者能够清晰识别他们,在正式选举时把票投给他们。因此这场名为“初选”的活动,彻头彻尾都不是西方政党政治意义下的党内初选,而是一场“誓师”行动。

  第二个争议,展示立场不一定违法,为什么说他们违法呢?因为这批人在协调会议上取得共识,发表并签署共同纲领,宣称“墨落理应无悔,否则等于失信于选民。”也就是说他们已誓言,未来从参加立法会竞选,到当选,到担任立法会议员,都必定按照一个原则来做事。这个原则就是,“会运用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权力,包括否决财政预算案”,来迫使政府就范。

  被告的辩护律师曾称说,否定财政预算案是基本法赋予立法会议员的权力。这是最具欺骗性。关键是,通过或否决财政预算案,权力的行使在议员审议具体的某一财政预算案之后,议员经过在理性的审议、讨论、协商,觉得财政预算案真的不可行,才行使否决的权力。其前提是理性的,不带任何政治条件的。但是反中乱港分子未参选,就断言无差别地否定财政预算案,这种权力基本法可没有赋予议员。他们这么做,不是一个依法合法的行为,故称之为“非法手段”。而他们的目的是要瘫痪政府运作,逼迫使行政长官回应其所谓诉求,这就明显干犯国安法第22条第3款的罪行。

  签署纲领已符合犯罪要件

  第三个争议,辩方律师说,所谓“非法手段”必须根据前面一句来定义。就是以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手段才叫非法手段。这就完全不懂中文的行文了。国安法第22条列明“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是三个并列的词组,指的是三种不同行为,并不是非法手段的定语。

  有人或许会问,47名被告事实上没有当选立法会议员,也没有以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的手段,严重阻挠破坏特区政府依法履行职能。虽然他们还没有实际做出这样的非法手段,但因为他们已经具体“组织、策划”,并且已开始实施,签署了共同纲领,举行了违法“初选”,因此即使他们最终没有机会在立法会具体做出这样的事,却已经完全符合了犯罪的要件。

  一直以来,反中乱港分子的言辞都是充满欺骗性。依法拘捕、起诉这47名被告可谓费尽了警方国安处和律政司的心力,而法院也作出了公正的审讯和判决。此案的法理推敲和执法司法程序,将来必定成为法律教科书的重要一章。然而这样的颠覆政权案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这是由于特殊历史背景而形成的。中国现代史是一部在弱乱中奋起的艰难历史,当中有香港、澳门在新中国建立后并不属于中央管辖,而海峡两岸尚未统一。外部势力利用我们历史上遗留的问题,妄图把香港作为颠覆基地,并且策动“台独”分裂活动。生活在幸福中的我们,更需要记取国家的艰难和对我们的呵护,益发要辨明是非,排除利诱,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全体中国人的明天。

  全国人大代表、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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