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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国会改革”三读通过还有后续攻防战

2024-05-29 11:51:39
  中评社香港5月29日电/澳门新华澳报29日发表富权文章:“国会改革”五法三读通过还有后续攻防战。以下为文章内容。

  台湾地区“立法院”昨日举行院会,对“国会改革”五法进行三读表决。在提出法案的中国国民党党团和民众党党团拥有议席多数优势,民进党党团从怵于“当家不闹事”的政治伦理限制,及发动包围“立法院”的民团一方面缺乏正当性,另一方面也因与十年前“太阳花学运”的时势不同,青年社群已从当年支持民进党转为支持民众党……等因素交织较量下,昨日蓝白两党联手通过《刑法》、《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等“藐视国会罪”修法,全部完成“国会改革”五法的三读程序。
  
  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该法案在经“总统”签署颁布并生效后,已经酝酿十多年,而且最初还是由民进党党团提案发动的“国会改革”,将有如下的效用变化:
  
  一、“总统”国情报告。明定未来“总统”需要定期前往“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在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国情报告书”,并在三月一日前进行“国情报告”;新任“总统”应在就职二周内送交“国情报告书”,并在一个月内进行“国情报告”。报告完毕后,“立委”得就报告不明瞭处,提出口头或书面问题。“立委”进行口头提问时,“总统”应依序即时回答;其发言时间、人数、顺序、政党比例等事项,由党团协商决定。“立委”的书面问题,“总统”应于七日内以书面回覆。但事项牵涉过广者,得延长五日。
  
  二、反质询&藐视“国会”罪。官员对“立委”质询的答覆,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并不得反质询。被质询人除为避免“国防”、“外交”明显立即的危害或依法应秘密的事项者并经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绝答覆、拒绝提供资料、隐匿资讯、虚伪答覆或有其他藐视“国会”的行为。被质询人非经“立法院会”或各委员会同意,不得缺席。违反上述规定的政府人员,由主席或质询“立委”提议,出席“立委”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可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锾,并可移送弹劾或惩戒,再依法追诉刑事责任,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人事同意权。未来“立法院”行使对“审计长”、“大法官”、“监委”、“考试委员”等人事的同意权时,改采记名投票表决,且人事同意权案交付院会或委员会审查后,应在一个月内邀集相关学者专家、公民团体及社会公正人士举办公听会,并在院会表决日十日前拟具审查报告。而被提名人的学历、最高学历学位论文、经历、财产、税务、刑案纪录表及其他审查所需的相关资料,也应由提名机关在提名七日内送交“立法院”。
  
  四、“立法院”调查权。“立法院”得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提供相关资料,违反者得经“立法院会”决议,处最高十万元罚锾。“立法院”得经院会决议设调查委员会,或得经委员会决议设调查专案小组,对相关议案或与立委职权相关的事项行使调查权及调阅权。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得要求有关机关,就特定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并得举行听证,要求有关人员出席提供证言及资料、物件。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违反《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资料及档案时拒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院会决议,移送监察院依法提出纠正、纠举或弹劾。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违反《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资料及档案时拒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院会决议,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改正为止。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举行听证会。“立法院”各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调查专案小组为审查“院会”交付的议案、全院委员会为补选“副总统”、弹劾“总统”“副总统”或审查行使同意权案,得举行听证会。涉及个人隐私、个人生命、营业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开,并规定秘密会议或不公开方式与会者,负有保密事项的义务。听证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出席表达意见与证言。应邀出席人员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席。
  
  “国会改革”五法经三读通过后,有民团及民进党“立委”扬言,将循三个方向予以反制。
  
  其一是“总统”拒绝签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国会改革”五法经三读通过后,条文内容经核校无误,应移送“总统”及“行政院”,“总统”应于收到后在十日内签署公布,公布后第三日起发生效力。有民团和民进党“立委”,呼吁赖清德拒绝签署公布,亦即行使“否决权”。但根据“宪法”及“宪法增修条文”的规定,“总统”的“公布”法律程序,只是一种礼仪程序,而不是一种实质性的权力。亦即只要“立法院”完成三读程序,“总统”就必须公布法律,让法律生效。否则就是“违宪”。
  
  其二是“行政院”认为“国会改革”五法“窒碍难行”,提起“覆议”。根据“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规定,“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的“覆议案”,应于送达十五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由于“反覆议”的“门槛”很低,在野党完全可以掌握二分之一的“反覆议”议席,因而相信“行政院”不敢轻易启动,否则将会激怒在野党党团,反过来提出对“行政院”的“不信任案”。由于“门槛”也较低,只需全体“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院长”就应在十日内提出辞职。当然,“行政院长”也可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必会造成政局震荡,因而相信较为温和的卓荣泰,将不会提起“覆议案”。
  
  其三是提起“释宪声请”。根据《宪法诉讼法》规定,“立委”现有总额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职权,认法律位阶法规范抵触“宪法”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亦即“释宪案”只要由二十九名“立委”连署即可声请,拥有五十一席“立委”“易过借火”。而从“司法院”现有的十五名“大法官”都是由蔡英文提名的情况看,这是民进党最有可能达成的反制手段。但也只能是针对其中的“调查权”和“听证权”,并不及于“国会改革”五法的其他全部内容。
  
  其四是发动罢免国民党和民众党的“立委”。但一方面,必须在“立委”就职一年后才能启动,“远水救不了近火;另一方面,民进党最憎恨的蓝白“立委”中,韩国瑜和黄国昌都是“不分区立委”,不能发动罢免,傅崐萁虽然是“区域立委”,但其所在的花莲县选区,是“傅家天下”,对其发动罢免只能是铩羽而归,认真“冇瘾”。而且,蓝白两党也势必会“以牙还牙”,同样发动对民进党“区域立委”的罢免案,民进党占不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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