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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法庭判决彰显真正的法治精神

2024-06-14 16:04:50
  中评社北京6月14日电/网评:法庭判决彰显真正的法治精神

  来源:大公网  作者:汤家骅

  香港特区首宗“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早前有了结果,三位法官在三百多页的判词中抽丝剥茧,详细分析了案情和证据后作出判决,其中提及参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的说明和决定。有人因此质疑法庭是否“崇中”,认为法庭只懂跟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思判案,云云。

  这说法真是有点奇怪。在法理上,法庭的责任是厘清法律的真正意思。以普通法而言,法律分成文法及案例两种;成文法是指经立法机关通过之条例,一般法律效力比案例为高;但因成文法依赖比较简单条文表达,很多时需要法庭诠释条文背后的宗旨或原意。

  参考立法原意是普通法常态

  如果你是律师,你会知道英国最高法院于1993年有一宗名为佩珀诉哈特(Pepper v. Hart)的案件。在这宗案件中,英国最高法院确定在考虑法例的立法原意或宗旨时可参考议会的辩论纪录,包括提出法案的官员之主要发言。这案例一直适用于香港,回归前后,若遇上需要阐明本地法例的立法原意,我们会参看立法机关审议法例时官员之发言和会议纪录。若法庭要处理的是英国条例,或本港参照英国条例而通过的法例,我们会参看英国官员在当地议会中的发言纪录。既是如此,为何当案件依香港国安法这部全国性法律提出起诉,法庭不能参考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说明?

  早在庄丰源一案中,终审法院已指出要阐明法例中的用词,有时需确立立法原意。立法原意是指立法机关之整体意愿而非个别成员之用意。在国家的体制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行使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人大常委会担当了重要角色,因此若要探索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至为重要。

  香港国安法由人大常委会制订,属全国性法律,本质上与基本法相近,要寻求立法原意当然须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明和决定。这在法理上、逻辑上及原则上皆是理所当然的。事实是在有关黎智英保释一案中,终审法院已明确指出在确定香港国安法之立法精神和原意时,特区法庭可参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说明和决定。这次法庭在“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中再次确立这原则,实无可质疑之处。

  维护宪制秩序是法庭职责

  如果那些质疑法庭根据普通法原则参考及引用人大常委会的说明和决定之人不是律师,不明白香港特区在“一国两制”下普通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这质疑背后亦可能存在一种“拒中”的心态:凡是涉及中央政府,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还是不提为妙;“一国两制”保留了普通法,便需排斥国家宪法、国安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正当性和权力。这不但是一种错误的思维,亦是一种相当危险的思维。

  在“一国”下,如果不尊重,甚至不接受国家宪法下的体制,如何谈“一国两制”?“两制”事实上不能存在于一个淘空了的“一国”表皮内。换言之,“两制”在基本法下不能亦不应改变特区的成立和存在乃建基于国家主权、宪制和政治体制之事实。过分强调“两制”,甚至排斥“一国”,实际上是与“一国两制”之初心和原意背道而驰。

  “拒中”、“恐中”以至“仇中”心态突显一些人接受香港名义上回归祖国,却很难接受回归国家的实质。这些心态是对“一国两制”最危险的暗涌。我们实在有必要齐心努力化解这些暗涌,“一国两制”才能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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