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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否决预算案是否基本法赋予立会权力?

2024-06-04 12:03:33
  中评社北京6月4日电/网评:否决预算案是否基本法赋予立会权力?

  来源:大公报 作者:卓 伟

  对于“35+颠覆政权案”的判决,反中乱港分子自然深恶痛绝,不断抹黑泼污以至鸡蛋挑骨,其最主要理据是认为否决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是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权力,“揽炒派”通过“违法初选”协调以夺取过半数立法会议席,从而不断否决预算案以此瘫痪政府,这应该是基本法所允许的。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陈文敏日前在出席电台节目时,更指否决预算案是基本法设计之内预料的情况,法例容许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由选民以选票决定是否选出同一批议员。声称难以理解预计之中的程序为何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或者就系基本法违反国家安全法啰!”

  按其逻辑,原来当年制订立法会的人,早已为“揽炒派”瘫痪政府,迫使政府接纳其荒谬的政治要求作出了制度上配合,特意在基本法上赋予立法会瘫痪政府的权力。这个说法真是何其荒谬!固然,基本法有为立法会否定政府预算案后制定补救行动,但这些安排绝非是为了瘫痪政府,更不是赋予立法会通过否决预算案要挟政府的权力。陈文敏之流的说法是偷换概念,误导公众,妄图为被告开脱。作为法律学者,却如此曲解基本法,不禁令人质疑其专业和操守。

  偷换概念图为被告开脱

  反中乱港分子经常引用的理据是基本法的三条条文,第50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第5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批准临时短期拨款。”第5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一些所谓学者拿着这三条条文大做文章,认为基本法早已预计了可能出现的否决预算案情况,因而作出了相应安排,这表明否决预算案是基本法所容许的,而既然基本法规定如果重选后的立法会拒绝通过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需要辞职,这说明“揽炒派”的“揽炒十步曲”是在基本法范围之内,不构成所谓颠覆政权行为云云。

  这些所谓学者一贯擅长咬文嚼字,钻法律空子,同时又面皮够厚,不怕被指“双重标准”。过去反中乱港分子的所作所为不断挑战基本法确定的政治体系,不断挑战基本法权威,这些所谓学者什么时候出来捍卫过基本法权威?现在又拿着基本法大做文章,不过暴露其投机取巧的面目而已。况且,他们以为拿着这三条就可以为被告们开脱,根本缺乏理据。

  首先,否决以至串谋否决政府财算案绝不是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权力。基本法第73条规定了立法会行使的十项职权,当中第2款列明“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案”。当中有两个重点:一是指明立法会是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案,不是表决;二是当中并没有说立法会有否决的权力。当然,立法会可以“拒绝通过”预算案,但基本法并没有使用“否决”字眼。“拒绝通过”是指立法会认为预算案有问题、有争议,因而“拒绝通过”。但“否决”却是具政治意图的行为,是主动而为之,两者在词义上并不相同。基本法用词严谨,“拒绝通过”已表明否决预算案不是立法会的权力,是遇上极具争议情况下的“PLAN B”。

  至于基本法就政府财政预算案无法通过后,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了安排,包括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而重选后立法会如继续提出原案,行政长官要辞职等,主要是因应可能出现的特殊、极端情况而作出的补救安排,这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安排,绝不等如赋予立法会不断否决预算案以瘫痪政府的权力。

  关键在颠覆政权图谋和行动

  基本法制定的香港政制,充分体现行政主导,三权分置原则,立法权力并不能凌驾行政,自然不存在立法机构有权否决、瘫痪行政的安排,这与基本法的政治体制完全是背道而驰,所谓基本法赋予立法会“否决预算案”以至瘫痪政府的权力,根本就是一派胡言。

  最重要的是,“35+颠覆政权案”的核心,不在于“初选”,不在于否决预算案,而在于颠覆政权的图谋和行动。香港国安法22条明确表明: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35+颠覆政权案”一大争拗点,是被告提出以“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等“揽炒”方式,迫使政府接纳“五大诉求”,当中行为是否属于颠覆国家政权。这次法庭的判决对于“颠覆国家政权”的法律定义作了全面厘清,一锤定音,法例中的“国家政权”是指香港特区政府的各种权力,以及政府不同组织所履行的职能,当中自然包括立法会的职能,也属于国安法第22条所致力保护的“国家政权”。

  所以,以“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等“揽炒”方式企图瘫痪政府,不但不是基本法赋予的权力,更与基本法的原意相违,公然挑战香港国安法,法庭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义和正义。陈文敏之流歪理连篇,不过是自暴其丑而已。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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