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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实践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4-06-29 00:02:09  


 
  联合国秘书处有关第2758号决议的解释与适用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案例中:

  1.撤销台湾“官方”通讯社记者采访资格备忘录

  在第2758号决议通过之前,台湾“中央通讯社”(Central News Agency of China)是台湾方面派驻联合国的“官方”通讯社。该通讯社是作为台湾官方附属机构被派遣,管理团队由台湾官方任命,经费由台湾官方按照年度预算拨付。在第2758号决议通过后,秘书处于1971年12月17日决定撤销“中央通讯社”记者在联合国的采访资格。以下为撤销记者采访资格备忘录中关键的几段原文:

  “(8)应当指出,当联合国大会为实现其宗旨而决定某些代表是某一会员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时,相应地,在大会看来,同样是基于实现其宗旨之目的,委派这些代表的当局自然构成该会员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是唯一有意义的可能的结论。如果大会在决定代表的问题时不考虑委派当局的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任何标准,由此而作出的决定也将完全是任意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得出如下结论,即在大会通过第2758(XXVI)号决议的同时,也作出了承认一个政府的决定。部分会员国在其双边关系中对此问题可能采取不同的立场,这是与前述结论无关的。根据该第2758号决议,大会为其宗旨的目的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当局对该政府无合法权利主张。”

  “(10)事实表明,中央通讯社是‘官方通讯社’,由台湾当局拥有、完全保持、资助和控制。1971年10月25日之前,中央通讯社在联合国内也享有官方通讯社的待遇。大会第2758(XXVI)号决议通过后,秘书长为履行其职责,不能再承认中央通讯社为中国真正的官方通讯社。相应地,如果中央通讯社记者继续以政府机构的代表行事,就不能给其签发记者证。特派记者与其所代表的机构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如果后者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复存在,则其记者的采访资格即告终止。随着大会第2758(XXVI)号决议的通过,基于联合国宗旨之考虑,作为国家通讯社的中央通讯社在法律上已不再存在。”

  “(11)考虑到上述因素,在联大第2758(XXVI)号决议通过后不久,秘书处即与中央通讯社记者进行了接触并告知他们,鉴于联大的决定,只有在他们代表一家私营通讯社,而不是自称代表中国的当局的官方通讯社时,他们的记者证才能继续有效。作为第一步,根据该记者们的提议,秘书处同意将其机构名称中的‘中国’字样删除,并允许其他新闻机构的记者使用其此前的私人办公设施,从而表明他们不再要求给予政府新闻通讯社的便利。然而,有信息表明,中央通讯社记者继续从联合国总部发送新闻,而这些新闻被发布为来自‘中国中央通讯社’,即一个就联合国而言已不复存在的官方机构。在此情况下,秘书长别无选择,只能赋予大会前述所通过的决议以相应效果,于1971年12月17日撤销了该通讯社记者的采访证。但是,如果这些记者希望申请作为台湾真正的私营新闻媒体的真正代表获得采访资格,这些记者的申请将得到与世界任何地区的任何其他申请同样的对待。”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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