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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大王”发妻离奇的“被离婚”案

http://www.CRNTT.com   2011-12-31 14:56:16  


 
疑窦丛生的判决

  这份突然出现的判决书,几乎击溃了宋雅红——她没有到庭应诉,没有收到起诉书,甚至连开庭传票也没见过,判决书更是闻所未闻。自始至终,杜双华起诉她离婚并生效,她却一切都不知情。

  更让她悲愤的是,在起诉之前,杜双华似乎也认为自己没和她解除婚姻关系——“2002年、2008年、2009年,杜双华自行登记的《暂住证》上记载的婚姻状况均为‘已婚’,也告诉儿子,准备离婚。”

  10年前杜双华起诉离婚的理由是,与妻子在1997年分居,3年半内连电话都没联系过,妻子“下落不明”。而其证据,是衡水中院来京的一份走访调查——找到物业管理处的一名工作人员李某,被告知宋雅红已经1年多不在此居住了,找不到人。

  2011年,宋雅红的律师陈旭再次找到了这位已经退休在家的老人李某。李某说,她没有见到什么自称衡水中院法官的人来物业管理处找她,来做一份所谓的调查笔录,“从来没有。”

  “你想想,我的大儿子一直和杜双华的父母住一起。我每周也都过去,接送孩子,逢年过节,也和二老在一起,他怎么会不知道我在哪里?!”对于杜双华诉称的“下落不明”,宋雅红愤愤不平。

  “法院调查的地址是我当时的住处,哪怕上去敲敲门,我都可能在家。而且我身份证的户籍地址是公婆的住处,我经常回去,同样可以找到我。可法院仅凭找了一个所谓物业的人就说我下落不明,实在说不过去。”

  令人不解的还有,这份判决书错误丛生:宋雅红的“红”被写成了“宏”;杜双华及长子次子的出生日期都写错了;而且宋雅红并非“无业”;此外,在原判决书上,宋杜二人的二儿子名字“未改先知”。

  2007年3月,宋的二儿子曾在公安局进行过更名。但是,令人生疑的是,2001年的判决书上写的名字,却是2007年之后的变更名。

  “难道衡水法院,能未卜先知?”宋雅红质问道。

  2010年10月28日,衡水中院发布裁定,将2001年判决中的错误一一改正;6天后,该院再次裁定,“原审原告杜双华与原审被告宋雅红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可是,宋雅红和律师没想到的是,2011年4月6日,衡水中院告知宋雅红:“合议庭认为,你与杜双华的婚姻关系已由本院(2001)衡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该判决已经于2001年7月28日生效,本案再审审理范围仅限于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

  财产,或许才是一切纠葛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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