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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垄断辩护毫无必要

http://www.CRNTT.com   2010-08-12 09:31:42  


 
  通常我们所说的垄断,的确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即在一个市场里,只有一家或有限几家企业在做某项生意,或买或卖。建行的副行长指出,目前中国银行业四大行以外,还有几十家股份制银行,上百家地方性商业银行,还有一大批外资银行,消费者“可以选择任何一家银行”,故“不能说是垄断的”。中国银行业远非以前四大行一统天下的格局,这的确是一个事实,但这并不是否定银行业垄断的事实,至少基于两点理由。

  形成垄断状态有两种可能的原因:其一是这些企业的地位是通过竞争、打败了其他对手而形成的;其二是行政命令赋予了这些企业专营地位。对前一种情形应如何看待,目前尚有争议,但对后一种情形,是没有争议的,这种垄断被称之为行政性垄断,是最坏的一种垄断,应该坚决反对的。中国银行业目前的业态,属第二种情形。尽管目前中小商业银行很多,但银行业的市场准入仍然是严格管制的,寻常民间资本,根本不可能得到一张开办银行的牌照。只要这一点不放开,就坐实了银行业垄断的事实。

  第二点,观察是否存在垄断,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标准是“议价能力”,或者也叫做“垄断势力”。垄断势力指市场中企业能够定价高于竞争价格的能力。垄断势力越大,说明企业越有可能对市场形成垄断。经济学上对这个问题有很复杂的解释,但理解起来其实很简单。总之就是面对交易对手时,迫使对方就范的能力。显然,四大行的“垄断势力”是极强的,由于四大行的“先发优势”,如今四大行的营业网点布局是最全的,对绝大多数寻常储户来说,除了选择四大行几乎就是别无选择的,不可能在烈日炎炎之下,为了节省两块钱手续费穿过几个街道去寻找柜员机的。

  另外,还有一种形成垄断的途径是企业之间串谋勾结,组成价格联盟,向消费者统一要价。我断然怀疑,在提高跨行取款手续费的行动中,银行之间是形成了勾结的。怀疑的理由是,在一个有众多企业的市场里,某家企业单独提价是一种自杀式行为,因为他的客户会流向他的竞争对手,众多银行如此步调一致地共同提价,则必然是串谋。

  挟垄断地位,对升斗小民锱铢必较,尤也罢了,而今还混淆视听地为垄断辩护,则是对民众智商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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