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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根除刑讯逼供之后的副作用……

http://www.CRNTT.com   2010-05-20 12:03:28  


赵作海一案再次引发公众对刑讯逼供的关注
  中评社北京5月20日讯/可以容忍彻底根除刑讯逼供带来的副作用,刑事案件侦破率的降低,可以容忍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绝不容忍执法者以法律的名义对公民(包括嫌犯)随意修理。只有正视法律的缺陷,两害相权取其轻,坦然接受法律的副作用,才能真正地根除刑讯逼供。只有将眼光更多地盯在执法者的身上,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而不是将眼光盯在普通犯法者身上,非要将其绳之以法不可,才能真正地降低犯罪率。东方网今日刊发评论文章“根除刑讯逼供,必有副作用”,其内容如下:

  近日,赵作海一案再次引发公众的关注,刑讯逼供!还是刑讯逼供!!人们不禁要问,有没有什么办法彻底根除刑讯逼供使得无辜民众不再蒙冤?

  办法是有,当然这个办法不是处理几个打人的警察,惩处几个不负责任的法官那么简单,不从制度上进行改良,处理再多的人也无济于事。

  彻底根除刑讯逼供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让嫌犯的口供不再是合法的证据,换句话说就是赋予嫌犯沉默权。

  我们经常能在美国的影视剧中看到,每当警察抓到嫌犯时,第一件事就是要像和尚念经一样背诵着“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没错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很多人了解美国的沉默权,往往是从这个米兰达规则上开始,很多人误以为米兰达规则规定了嫌犯的沉默权。其实,沉默权是美国宪法第5条修证案规定的“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米兰达规则只不过是使得沉默权得以延伸,认为公民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不仅适用于正式法庭审判,而且同样适用于法庭以外的任何程序和场合。由于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预先告诉他应享有的权利,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

  米兰达规则实施以后,其作用是积极的也是明显的,从此之后,再也没有哪个嫌犯因受到刑讯逼供而蒙冤入狱,美国的司法系统也会办错案件,但错的原因没有一件是因为刑讯逼供,可以说赋予嫌犯沉默权,使得口供不再是合法证据是根除刑讯逼供的一剂良药。

  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行米兰达告诫这种保护嫌犯权利的法律,是有重大的社会代价的。

  米兰达告诫实行以后,嫌犯一旦落网,一个个都像榆木疙瘩一样一声不吭,给警方侦破案件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更要命的是,有的警官好不容易抓到嫌犯后,死活想不全米兰达告诫全文了(我数了一下,全文共61个英文单词),不得不把嫌犯放掉,后来,警方干脆把米兰达告诫印成卡片发给每一位警官,在抓获嫌犯后,照本宣科交差。这样带来的后果是,警方的破案率直线下降,据美国司法部门统计,米兰达告诫出台前,刑事重案破案一般在60%左右,“米兰达”告诫出台后的几十年,破案率已跌落在40%左右。

  这也就是说,要想加大保护嫌犯权利的力度,必然要对警方的权限予以约束,也会加大司法成本,更会使得更多的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刑讯逼供虽然会使无辜民众蒙受不白之冤,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它在打击犯罪方面有着惊人的高效率作用,许多案件警方是依据嫌犯的口供侦破的。对米兰达规则持反对意见的美国联邦大法官哈兰认为:“人人皆知,如果没有嫌犯口供,有些案件很可能永远无法破案,数量众多的专家作证表明,警方提审案犯,获取口供,对于控制犯罪非常重要。”

  当然,有人会说,有没有更好的办法,使得警方高效率打击犯罪,又不滥用权利伤害无辜民众呢?比如说,并不赋予嫌犯以沉默权,口供仍是合法证据,但嫌犯是打不得的。这个想法是美好的,当今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认为刑讯逼供的口供是合法的,无论它是不法治国家。我国有刑诉法也同样如此,虽然没有规定沉默权,没有规定嫌犯问不得,但也同样规定嫌犯是打不得的。但为什么刑讯逼供会如此严重?这还是因为口供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的高价值作用,许多严重刑事案件,离开了嫌犯的口供就无法侦破,离开了嫌犯的口供就无法对嫌犯定罪,口供如此重要,足以诱使警方铤而走险,明知犯法,仍会对嫌犯进行刑讯和精神恐吓。实话实说,明显的肉体刑讯现在并不多见,但是车轮式的不间断提审的熬鹰式刑讯却比比皆是,这就足以让嫌犯精神崩溃,真正的犯罪,会不打自招,无辜的公众当然会自认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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