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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反强拆 吴曼琳案源于法治缺席

http://www.CRNTT.com   2010-02-22 10:53:51  


 
  其实,对于拆迁问题的处理,全国各地也并非一律都是这般强硬、蛮横和粗暴,比如江苏的宿迁市和邳州市最近发生的惨案。大概半个月前,看到《南方周末》有一篇很长的文章讨论深圳的拆迁问题,总的来说,深圳的拆迁是比较和的,而且给予了被拆迁户比较满意的补偿,相对来说,实现了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的三赢局面。深圳的实情,没有做过调查,但至少要比宿迁市、邳州市做的要好得多。其中的奥妙,说来也并不稀奇,就是政府和开发商懂得,只有向被拆迁户让利,才能真正达到共赢。而很多地方政府,过于贪婪,才造成了血案屡屡发生。

  虽然为王家人喊冤,但也并不希望看到拆迁者以生命为代价,想说的是,他的死,他自己要负相当的责任,虽然受雇于人,也不应该丧失人的良知,把别人往思路上逼,相当程度上,可以说他是咎由自取。当然,更需要谴责的是当地政府,包括派出所的不作为,以及在他们的支持下的开发商无法无天。这样助纣为虐的人的死,总好过让我们再一次看到唐福珍的惨剧发生在弱势的王家人身上。

  以下是关于判决的新闻报道:

  扬子晚报2月21日报道 因拆迁条件谈不拢,被告人吴曼琳(化名)的家人屡遭拆迁公司的人恶意骚扰和辱骂,终于,忍无可忍的吴曼琳向拆迁公司的人挥起了菜刀,该案成为全国首例“反暴拆”致人死亡案,曾在全国造成影响。2月20日,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

  宿迁市某房屋拆迁事务所承担宿迁市宿豫区某小区一宗土地部分房屋拆迁实施工作,吴曼琳母亲应某居住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害人袁某为达到拆迁目的,带领拆迁公司多人多次到应某家中,辱骂、威胁老人。迫不得已,应某最终搬到女儿吴曼琳家居住。

  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吴曼琳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吴曼琳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吴曼琳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吴曼琳家,要求与应某或吴曼琳“商谈”拆迁事宜,因家中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并对拆迁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为有厌恶和畏惧心理,吴曼琳不敢开门让袁某等人进屋。袁某等人就一直在吴曼琳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吴曼琳的两个弟弟(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分别持菜刀、铁锨赶至吴曼琳家门口保护姐姐,并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在室内的吴曼琳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担心弟弟吃亏,随即挤开防盗门,持菜刀向着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致袁某当场死亡。

  在庭审中,吴曼琳虽对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意给付被害人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但不同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辩护人亦提出:吴曼琳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警察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吴曼琳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吴曼琳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吴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吴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吴曼琳虽然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处理,但其并无自动投案的言行,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该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逸凡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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