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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努力构建广东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法》出台时面对的形势严峻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颁行以来,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新里程碑。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旨在规范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广东劳动人事市场大、人数多、情况复杂。就主体而言,在劳动市场上,劳资双方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同的。简单说,劳动者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劳动力出现供过于求的时候,他们对自己利益的追求和诉权的使用更显现出无力状态。而作为在社会上处于强势地位的另一方企业、公司主体部门则不同,相对劳动者而言,有更多的机会和选择。为营造社会公平、实现和谐,客观上要求社会强势主体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和尽到社会义务。《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可以说是“向劳动者倾斜的”,因此遭受到比其他法律前所未有的强烈非议。全国出现了大张旗鼓的“应对风”,如“华为”全国科技和管理的领军企业,拿出10亿元,赶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变更劳动合同应对新法。当世界金融危机侵入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形势就更加严竣。正如法律界的名言“实践的法律受到检验的同时,对更多的人甚至整个社会的道德和公平正义原则也是个考验”。广东劳动力,特别是农民工居全国之首,占全国总农民工人数的1/5。全国都知道东莞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此时又是国家管理理念转变、企业转制时期,许多大的改革措施出台之时,《劳动合同法》在广东怎样贯彻实施,全国都拭目以待。

  目前广东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其中技术工供应量不足,市场上大量游动劳动力习惯于流动就业,不愿意签定劳动合同。还有一些人视工作为临时性观念很重,认为签定劳动合同是受“束缚”,部分人员要求对过去“工龄补偿”后再签合同。还有一些企业与员工签定合同时不会协商,企业自作主张。东莞反映,《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关系调整速幅加大,刚性要求多,执法要求高,仲裁案件大幅上升,劳动监察、仲裁压力过大,执法队伍薄弱,监察人员压力过大,在编的专职人数与用工人数比为1∶88万,而全国的最低配置1∶8000人。以上反映出广东的劳动力市场执法还有死角和隐患。

  二、新法实施的首要和前提

  新法实施的首要是知法、懂法和瞭解主体双方对法的反应。公司、企业界对《劳动合同法》的困惑、惧怕,在社会上影响很大,也很坏。当然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用工制度处于无序状态,《劳动法》实施多年没解决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构成为“敏感”条文和误解之处。新法的内容和无序用工的实际之间差距大,具体实施细则、规定空缺,劳资双方一时很难对法律内容有全面、正确瞭解,往往从各自利益出发,对同一条款产生较大误解,所以仔细研读,知法、懂法成为首要。用工制度无序还表现在片面使用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已成习惯,有些用工者将“炒人”招数当成学习和与国际“接轨”的管理方式,骨子里就根本不把劳动者的权益看重,还讲什么法治,他们经营理念是眼前和切身利益,与以人为本不着边,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不抱太大希望,因为《劳动法》实施多年来积压很多问题是他们有切身体会的,转制和危机使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合同问题。法律实施的首要是知法、懂法和守法。通过调查,瞭解到省委、省政府为了贯彻《劳动合同法》指导各地和有关方面工作,帮助、引导劳动合同法主体双方学习,花费了很大的人力、物力。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注重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出发,先后出台五项政策和涉及《劳动合同法》的七十二条具体政令。政府的行动增强了企业界和劳动者们学习新法增强守法的信心和决心。据统计,全省学习新法,接受劳动合同制度培训的人有40多万人,做到学习的人重点瞭解了《劳动合同法》的核心条款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主要内容,消除误解,克服了对新法的惧怕问题。可以说,为新法的贯彻实施,平息新法出台前后风行全国的“辞工”和变“长”为“短”的不正之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实施新法,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从根本上讲,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帮助企业消除违法的潜在危机,解决根本问题。在40多万次的培训人员中,对企业人来说就是要帮助他们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使之法制化与《劳动合同法》配套。劳动合同的签定,贯穿在劳动管理全过程中,体现用工制度的合法、合理性。将法制变成法治,使企业管理科学、民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用工无序状态,才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我们调研时为止,广东出现了“三升一降”即劳动合同签定明显上升,劳动用工签合同率为97%,同比上升了4个百分点。社会参保人数明显上升,五大保险参保人数居全国之首。劳动者技能、素质明显提高。劳动争议案件下降,劳动纠纷减少。这“三升一降”就是劳动市场有序的开头,就是和谐企业的初建模式。

  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地方立法应跟上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力市场的宪法、根本法,但不是全部。目前全国人大还没有出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但各地方为贯彻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力市场需要,尽快制定地方的配套法律、法规是不能等的。与其他大的法律的贯彻实施一样,任何法律都是应运而生,是政府的政策、规定、制度上升定型化的成果。广东地方立法在全国是领先的,实践证明,这是广东发展的根本所在,法治社会,经济发展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法,劳动力市场有序无序就看法制是否健全、完备。以深圳为例,深圳劳动力市场管理速见成效,全市合同签定率98.1%,三年以上合同率占90%以上。深圳得益于地方法规,对《劳动合同法》的敏感性条款和不清晰的地方做了具体规定,所以《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在深圳已见成效。2008年深圳查处不依法订立合同等1216件。深圳有专门的《劳动合同法》领导小组,在立法方面2008年一年内,制定与《劳动合同法》有关的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简称《条例》。与条例配套的还建立了停工事件恢复秩序和冷静期,建筑行业保证金制度、劳动信息申报、劳动信用信力法等等。深圳还清理了与《劳动合同法》不相匹配的《深圳实施(工会法)的办法》等法规,起草了《深圳市集体谈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法条例》。广东省与《劳动合同法》相适应的一批应制定、修改、补充的地方法规均在进行中,例如《劳动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广东正在起草的相关法规还因为程序问题迟迟不能出台,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进程。广东地方立法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与深圳相比差距很大。

  五、面对危机,变通执法

  危机冲击了劳动力市场,就业风险加大,稳定与和谐问题怎么办?把握市场动态是关键,这是本次调研中受关注的又一个问题。解决的办法之一是从源头上掌握第一手材料,然后针对实际情况,变通执法,因为《劳动合同法》还处在开始实施阶段,称之为新法。严格执法非常重要,起步不正路要走歪。具体变通办法是鼓励企业和员工协商工资和工时,适度放宽工时限制和完善工资制度。放宽《劳动合同法》规定36小时加班时间限制,鼓励错开工时休假,加强集体工资协商制,推动建立工时可升降制。如此,明确法律规定,规范企业用工,又鼓励变通,变通不变法,管理有序,这是应对危机,更好发挥法制作用的有益尝试,法是应运而生的,法的贯彻实施要适应具体的环境和条件,硬套不行。

  六、广东省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地方法规

  目前,广东省的《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规定已全部成型,关键是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程序上给予特事、急事先办,早日安排进入立法审查程序,争取早日出台,早日落实、实施。一是要尽快出台《广东省就业促进法条例》,强化政府、企业稳定就业、促进就业责任,建立更有序的保障机制。二是尽快出台《广东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到期后没及时续订合同的责任、企业经营补偿计算、劳动派遣用工监管、分区代理等问题。三是尽快修定《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吸引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保障能力,完善《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

  执笔:毛宇峨(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

  广东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专题调研组(本文系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专题之十四)
  200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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