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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与“一国两制”的实践



  
  一、香港实施“一国两制”的历史背景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并实施“一国两制”方针。香港回归近10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一国两制”方针是香港经济社会繁荣稳定的重要保证。

  1. 香港实施“一国两制”的有利条件

  第一,《香港基本法》为“一国两制”实施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保障。

  1990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把“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国家关于香港问题的大政方针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为香港落实“一国两制”和继续保持繁荣稳定提供了切实的基础性法律保障。《基本法》主要确立了以下要点:

  (1)“一国两制”的核心原则,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2)“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实施方式。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及防务,防务军队不干预行政区地方事务;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港居住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住权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香港立法机关由在外国无居住权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组成。

  (3)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以行政为主导体制,并按“循序渐进”的原则发展民主制度,最终达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司法机关独立进行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二,香港资本主义制度与经济现代化发育成熟,和内地经济融合度高,为“一国两制”实施提供了强大的经济基础。

  (1)香港资本主义制度发育成熟,经济现代化程度高。香港经济在战后短短数十年间迅速崛起,除了它优越的地理条件外,香港自身高度开放的经济政策、成熟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制度以及中资公司的发展等因素也为其经济现代化提供了坚实基础,更是为香港成功实施“一国两制”提供了经济保障。从香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自由贸易政策来看,香港拥有外贸、航运、制造、地产、建筑、金融、旅游、信息等多个发达的市场,组成了高度自由、开放和国际化的市场体系。这种高度自由开放加速了香港经济国际化。使其发展成为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轻工业制造中心、航运中心、信息中心和旅游中心。因此,香港本身的经济实力和制度优势已经为顺利实施“一国两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2)香港和内地经济融合度高,这为“一国两制”实施提供了强大的经济联系与保障。一方面,内地成为了香港最大的贸易伙伴和最重要投资地;另一方面,中国内地经济实体在港实力日渐雄厚。开始发挥稳定香港经济大局的作用。由此可见,内地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是香港稳定繁荣的重要支持。内地不仅为香港提供了广阔市场,更为其带来产业转型的条件和动力。因此,两地紧密的经济联系与融合,为贯彻实施“一国两制”提供了经济联系与保障。

  第三,香港高效公平的行政架构、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环境,为“一国两制”实施提供了良好的行政法制环境。

  20世纪70年代以来,港英政府面对香港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困难,为维持其有效管制,逐步建立起运作效率较高和廉政建设较完善的政府架构;出于自身“光荣撤退”的战略部署,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公务员本地化,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素质和执行能力的本地化公务员队伍。另外,香港法律经过150年的发展和演变,已形成一个相对稳定、合理、严密的法律体系。实践证明,这套法律对香港的管理行之有效,也为广大香港人民所熟悉。早在1943年香港就成立了立法局,1969年香港大学就开始创办法律系,培养了一大批精通法律事务的本地人才和政府官员,使香港的司法体系中,本地司法人才充足,许多资深法官、检察宫均由本地华人担任。

  第四,香港爱国爱港力量的支持及其与内地文化的融和,为“一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文化基础。

  目前居住在香港的人口大约是700万,其中95%以上是中国人,他们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情感非常深厚。这种深厚的同源文化根基正是香港成功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动力和保证。同时,香港同胞人心思归,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以及洗雪耻辱的爱国情感,化成了促进“一国两制”实施的巨大精神力量。虽然港人由于百多年来的殖民统治的影响,其观念和意识与内地有差异,但在渴望回归,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大方向上是一致的,这必将有利于推动“一国两制”的顺利实施和港人治港的贯彻落实。

  2.香港实施“一国两制”的不利因素

  第一,香港实施“一国两制”缺乏前人经验借鉴,需要边发展边摸索进行制度创新。

  “一国两制”是史无前例的新事物新方式,是中国政府为解决和平统一祖国问题提出的制度设计,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因此,香港在实施“一国两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新问题和困难,需要边发展、边摸索、边总结,在制度上不断创新,才能够走出一条适合香港情况的“一国两制”实践道路。而香港的这种实践和示范,将为澳门的回归甚至于台湾的和平统一积累宝贵经验。例如,《澳门基本法》的制定与颁布比香港迟了3年,因此在其制订过程中就得以充分借鉴了《香港基本法》的成功经验和教训,比如在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定义规范上,《澳门基本法》更加清晰地进行了界定,在法律上避免了香港“居港权事件”的发生。

  第二,港英政府在香港回归中国的过渡期中不断设置障碍,为香港实施“一国两制”的进程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特别是1993年末代港督彭定康违背中英联合声明在香港政制问题上发难,提出所谓“政改方案”,对香港1997年回归前的现行政治体制作出了与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根本脱节的两大改动:一是切断行政局与立法局之间的联系,变行政主导为立法主导;二是针对立法局1995年的选举,竭力增加直选议员或实现变相直选,打着加快民主进程的幌子,妄图破坏香港政制正常发展。由于中方的积极主动回击,港英当局在香港回归过渡期设置的这些障碍没有产生重大负面效应,但是他们在香港政制发展和居港权等问题上遗留的破坏和影响,为香港实施“一国两制”的进程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第三,部分香港人对于实施“一国两制”仍然存在疑虑心态。

  一方面,香港居民中95%以上是中国人,他们关心1997年香港回归后的前途,希望香港继续保持繁荣。但是,由于香港被英殖民者侵占达一个半世纪,香港人的祖国意识、民族观念不够浓厚,这在香港青年中反映尤其强烈。1997年香港青年协会进行了“青少年如何面对主权回归”民意调查,从调查表可见,部分青年对香港的回归仍有模糊认识,乃至出现心态上的被动、无奈和无所谓,此种心理状态对于“一国两制”的贯彻实施存在不利影响。另一方面,香港的一部分中产阶级事业发展依赖于容许及鼓励个人自由竞争的制度上,因为担心自身利益受损,所以对于九七之后香港社会能否保持这种自由社会的制度,未来“一国两制”能否彻底实行存在一定忧虑。上述回归上的障碍会对“一国两制”顺利实施产生负面影响。

  二、香港实践“一国两制”的主要经验

  香港回归以来,“一国两制”在香港的贯彻实施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好评。但与此同时,香港在实施“一国两制”中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总结这些经验和分析存在问题,有利于人们更深入地瞭解“一国两制”思想精髓,从而真正维持香港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和长治久安。  

  1.如何正确处理“一国”与“两制”关系

  从理论上说,“一国”是“两制”的前提,要在香港全面贯彻“一国两制”,必须坚持“一个中国”原则。香港特区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其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因此国家主权是地方自治权的前提和基础。同时,香港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不是独立于国家制度体系之外的,而是一国之内的一个地方制度,因此国家制度又是地方制度的基础。而“两制”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要相互尊重、不干涉内部管理事务。香港基本法规定,中央政府各部门、内地各地区都不得干预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事务,同样,香港特区也应尊重中央政府各部门、内地各地区依照法律行使权力,两地之间要加强合作交流,以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彼此间的矛盾冲突或争端。但是,由于香港实施“一国两制”没有前人经验可借鉴,加上本身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回归十年,香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贯彻实施“一国两制”均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也因而取得不少宝贵的经验。

  (1)政治领域

  围绕如何正确处理“一国”与“两制”关系,回归十年来香港政治生活中主要产生了三场政治风波。

  第一场政治争论起源于“居港权”问题。香港回归前不少港人安排其子女自内地偷渡来港或滞留在港,以期获特赦定居香港。回归后他们直接控告政府违反基本法,形成了“无证儿童”诉讼案。1999年1月终审法院裁决在居留权方面基本认同“无证儿童”方意见。这一裁决不仅不符合立法原意,还将使160多万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涌入香港,给香港带来极大不利。因此,特区行政长官于5月20日向国务院提交《关于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协助解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所遇问题的报告》,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明确释法: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进入香港须办理批准手续;港人需成为香港永久居民之后所生子女才符合基本法第14条规定。这次围绕居留权的释法是一场很好的推广“一国两制”、基本法的机会,但却被攻击为“干预香港内部事务和破坏香港司法独立”。正是在反对势力支持下,违法者不仅没有即时返回内地,反而频繁上街游行示威,2000年8月竟纵火焚烧入境处,酿成两人被烧死的惨剧。

  第二场争论则是反对依据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2002年特区政府遵循基本法规定启动第23条立法制定《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由于这一立法直接涉及“一国”与“两制”关系,对整个香港社会产生了极大影响。根据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港府应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这是香港应该履行的宪制责任。但是,反对势力却利用议事厅和部分传媒,到处散播特区政府今后要“以言入罪”、中央要“窒息”香港新闻自由的言论,误导广大市民,2003年还策划了“七一”大游行。其后,香港特区政府于2003年7月9日撤回《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并宣布第23条立法必须立,但不提时间表,条件成熟了就立法并由特区政府决定。

  第三场争论是反对势力掀起的“政制风波”。2003年底2004年初,根据基本法附件,2007、2008年以后特首和立法会议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要立法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但是,反对势力偷换概念,把“如需”变成了“必须”,要求在2007年、2008年修改政制,并“先入为主”地宣布,政制修改只能有一种模式——“2007普选特首、2008直选全部立法会议员”。这从根本上违反了基本法规定的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的原则。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坚持“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及时引导香港政制发展的讨论。200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第七条和附件—第二条的解释》,明确了香港2007年行政长官不实行普选,2008年立法会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具体产生办法可根据循序渐进原则作适当修改。

  对三场风波的处理,体现了中央和特区政府进行“一国两制”政治实践探索的逐步成熟。2005年曾荫权当选香港行政长官后于12月主动出击,提出关于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议案。虽然没有在立法会得到通过,但也是对于“一国两制”运作实践的积极尝试。因此,香港实施“一国两制”的政治实践道路是曲折漫长的,还需要中央和特区政府进一步协调合作,积极探索。

  (2)经济领域

  香港回归前,作为亚洲重要的国际经贸地区,与中国内地的经贸往来,长期以来一直是以国际经贸规则为基础的,双方都保持各自独立的经贸政策和关税政策。香港的回归,并没有改变两地原有的经贸关系性质,除了主权归属变化、政权更迭外,两地经贸关系仍被视同国际经贸关系,遵循一般国际经贸规则,并被严格确定在“一国两制”的双边框架下。“一国两制”作为制度体制,为一个国家内不同地区实行以国际经贸规则为基础的经贸关系提供了理论及法律依据。在此框架下,香港与中国内地各自拥有独立的国际经贸地位,以主权国家或一个国家内的特别行政区及单独关税区与各国、各地区发展经贸往来。

  不仅如此,香港回归后,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与内地的经济合作将可能取得更深入和更全面的发展,这是港澳经济在新世纪的新机遇。1998年3月香港与广东省建立的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就是这种转变的开始。当时,广东省省长卢瑞华就公开指出,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的成立,为两地合作注入新动力,双方的合作将出现3个转变,一是从香港回归前两地民间的有限合作向“一国两制”前提下由政府推动的全方位合作转变;二是由自发的、分散的和完全由市场决定的合作向以市场导向为主、市场推动和政府协调相结合转变;三是由香港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转移为基础的“前店后厂”模式向以科技创新和资源优化配置为核心的分工合作转变。这就意味着两地合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香港策略发展委员会也认为,在“一国”之下,香港将与内地提升多个领域的合作层次,包括金融、贸易、运输、通讯、能源、创新及科技、旅游、环境保护等。该委员会认为:“‘一国两制’这个独特概念,对香港而言,可谓弥足珍贵。香港应继续善用‘一国两制’所带来的种种有利条件,并确保本港与内地能藉此互惠互利。”

  不过,从香港回归后最初几年的实践看,香港与内地之间的经贸合作并未取得预期的进展,相反,不少人甚至感觉两地的经济交往被收紧,合作的推进差强人意。日本国际经济评论家长谷川庆太郎在分析香港经济前景时曾指出:“香港主权回归后,其作为内地经济与世界市场的窗口作用已大不如前。它与广东之间的人、物、资金、信息交流,均受到明显限制,双方隔离的情况较以前严重,经济发展严重受阻。”其中的原因,主要是未能处理好“一国”和“两制”的关系。特别是在香港回归初期,人们的关注点集中在香港是否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国际社会也关注中国是否干预香港,政策贯彻的重点是强调“两制”,港澳与内地的经济联系反倒被收紧了。实际上,影响香港与内地经济合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国两制”在发挥其积极效应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代价或成本。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香港是独立的关税区,它与其经济腹地——内地特别是广东珠三角地区之间存在着政治、经济边界的阻隔,彼此之间是不同的市场,存在着进入的叩弓槛”。港商在内地投资,虽然降低了生产成本,但不可避免地要提高其交易成本。环顾当今世界,作为国际性商业大都会的城市,包括伦敦、纽约、东京、香港及上海等,也只有香港与其周边经济腹地之间存在着关税边境的阻隔,这成为与其经济腹地经济整合的一个“硬约束”,并由此降低了两地经济协调的效率,提高了交易成本。因此,如何正确处理“一国”和“两制”的关系,如何充分发挥“一国两制”的正面效应并将其成本减至最小,既是港澳与内地经济合作发展面临的机遇,也是它们将遇到的挑战。

  为解决这一制度性问题,2003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协议(简称CEPA)。CEPA的基本内容是: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和遵循“一国两制”原则的前提下,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香港与内地签署的CEPA,其意义实际上等同于欧洲国家在1957年签署的《罗马条约》,标志着港澳与内地经济一体化的正式启动。正如有评论所指出:就近期而言,CEPA的确立给港澳经济“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更自由的发展环境”,“但CEPA的意义远远不止于此,从更广阔的历史跨度上考察,这标志着中国开始从制度层面上摆脱历史造成的国内经济分割局面,走向经济整合。”

  就其性质而言,CEPA相当于国际上通行的自由贸易区。但是,CEPA与自由贸易区也有重要区别。一般自由贸易区协议通常是一次定型,一经签署就不能随意更改,且往往是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协议;而CEPA则遵循“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不断扩充,逐步深化,并且将更能体现在WTO总体框架下港澳与内地之间一个国家内部几个独立关税区之间的特殊关系和客观现实。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下,香港与内地,主要是与广东的经济一体化进程无疑将会进一步加快,其最终目标,至少发展至“共同市场”的阶段,甚至货币联盟及完全经济一体化阶段,达致区域内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能畅通地双向自由流动。甚至市场一体化,实现区域内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1997年回归以来,香港经济持续低迷,失业率高企,社会矛盾曰趋尖锐,其时更爆发政府管治危机,令国际社会瞩目,“一国两制”正面临重大考验。CEPA的签署,对于处在痛苦调整时期的香港经济,无疑是一剂“强心针”,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CEPA给予香港的优惠均优于我国对WTO其他成员的承诺,时间表上也比我国与东盟“10+1”自由贸易区要提前,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经济发展的巨大支持。正如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博鳖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所指出:“CEPA对于香港具有重要经济作用,而政治作用比经济作用更为重要,CEPA令全世界投资者感到,无论香港发生什么情况,中央政府都不会坐视不管。”可以说,CEPA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酝酿形成的,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CEPA的签署,是“一国两制”的一种制度创新,在最大限度发挥“一国两制”正面效益的同时,尽可能将其可能需付出的成本或代价减至最低。为“一国两制”的实现提供了丰富的经济内涵。

  不同的独立经济体之间的经济融合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种状态。就过程而言,它旨在消除各独立经济体(或独立关税区)之间差别待遇的种种措施和制度的建立;就状态而言,则表现为这些独立经济体(或独立关税区)之间各种形式的差别待遇消失。但CEPA签署前,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合作,基本停留在两地之间存在的比较优势基础上的功能性整合上,各自实施的是不同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在开放的初期,这种功能性的融合还是行之有效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如果仅停留在功能性融合上,制度差异的障碍就会影响融合的程度。近些年来,香港与内地之间彼此掣肘等现象的时有发生就说明了这一点。所以,CEPA的签订将逐渐消除这种制度上的障碍,打开香港与内地产品和要素流动的闸门,通过建立产品和要素的共同市场,促进产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以此为分水岭,香港将更深地融入内地经济,粤港澳经济融合的步伐将加快,“大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将获得进一步的整合并迅速崛起。当然,CEPA的最终目标,还不在于三地本身。从长远看,它是要为建立“一国四席”(内地、台湾、香港、澳门)的“中华经济圈”提供示范,并最终实现一个国家内部四个独立关税区(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的经济整合。

  2.如何正确贯彻“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在理论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包括几方面主要内容:首先“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以“一国两制”为前提和基础。“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邓小平曾多次指出:“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的,这种想法不实际。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⑥其次,香港的稳定、繁荣与发展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主要目标。爱国者治港是“港人治港”的界线与标准。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最后“港人治港”需要港人的广泛参与。因此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准备工作中,中央政府提出了“依靠港人、面向港人”的工作方针,1993年7月成立的预委会、1996年1月成立的筹委会都吸收港人参与,采取开放、民主的方式,让广大港人参与到推选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等重大事务中来,提高了广大港人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在实践中,回归后香港得到了高度的自治权,真正实现了英国统治殖民地时期所无法企及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在殖民地时期港英政府为了其政治影响而鼓吹的民主自由幷不是香港人当家作主的民主自由,而回归后港人才有了真正的高度自治,参与到香港民主的建设和发展中来。

  但是,由于香港本身历史和不利因素的影响,在回归十年实践中“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贯彻实施也遇到了不少问题:

  第一,反对势力力图混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和完全自治,在香港政治发展上为“一国两制”设置障碍。

  根据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原则,中央政府在香港政制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并不会影响香港的高度自治权。这是因为“一国两制”是以“一国”为前提,虽然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但是,这种高度自治权是中央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的,而不是其自身所固有的。同时,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与其地位相当的权力。其中就包括决定香港政制的未来发展,而且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未来政制的发展应当理解为必须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

  因此,从1999年的“居港权”问题一直到2004年关于香港政制发展的方向问题,中央政府均在尊重“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前提下,进行了解释基本法的工作。中央对于基本法的这些解释,不仅符合“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更是维持香港繁荣和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由于人大的释法,在居港权事件中,香港避免了短时间内承受160多万港人内地所生子女的庞大压力,解除了香港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面临的重大危机和挑战;而在2004年的政制风波中,由于反对派提出的政改方案从根本上违反了基本法规定的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的原则,最后是由人大释法拨正了香港政制发展的航向,明确了香港2007年行政长官不实行普选,2008年立法会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原则,为香港政制的稳健发展提供了及时强大的支持。

  但是,香港的极少数反对势力极力混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和“完全自治”。对于真正需要中央政府出面解决和帮助的许多实际问题,他们不仅恶毒攻击大力抹黑,认为是中央政府干预特区政府事务和司法独立,而且还通过所谓“街头抗争”大力阻挠有利于“港人治港”政策的实施。2002年特区政府遵循基本法规定启动第23条立法制定《国安条例》。香港政府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这正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表现。可反对势力却大力抹黑特区政府,宣称政府“以言入罪”并在2003年策划了“七一”大游行,使特区政府最终撤回了第23条立法草案,“港人治港”受到挫折。

  2005年12月,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了关于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第五号报告书。根据特区政府的这一政改方案,选举2007年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将由现在的800人增加到1600人;2008年立法会的议席将由本届的60席增加为70席,分区直接选举和功能团体选举各增加5席。在立法会方面,所有10个新增议席,包括5个新增的地区直选议席,及由区议员互选产生的5个新增功能界别议席,基本上是300多万名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⑦即是说,接近6成立法会议席,包括所有地区直选议席及部分功能界别议席,都由这个方式产生。可见,该议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4月作出的有关解释和决定。不仅体现循序渐进发展香港民主制度的原则,而且也回应了港人进一步推动政改进程的呼声。因此,该方案自公布以来一直得到较高的民意支持,在立法会表决时,也得到了超过半数的议员支持,但是由于反对势力的大力阻挠和干扰,使方案未能得到立法会全体三分之二议员的通过。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表示,立法会这一否决政改方案的结果使香港平白失去了向民主跃进的机会;政务司司长许仕仁更表示,立法会否决了政制发展专责小组五号报告提出的政改方案,令香港的政制发展必须原地踏步、停滞不前,反对派议员应对此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由于港英长期统治等历史原因,香港公务员队伍执政与管治能力较弱,缺乏政治人才,要满足“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执政要求还需要长期锻炼;同时,香港市民对于政治的参与程度与热情不足,政党发展基础薄弱,要贯彻实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还需积极提高港人政治参与度,这是循序渐进的过程。

  在100多年的港英当局殖民统治中,港英政府政制的三个主要特点,带来了香港公务员队伍管治能力较弱和港人政治参与度低的现实问题。

  (1)殖民化的政制导致了香港社会的低政治化。港英政制构架由英颁布的法律规定,港府权力来自英国授予,港督及港府高官均由英本土派来,英政府在行政、立法、司法、防务、外交等方面握有控制香港的最终权力。在殖民统治下,作为被统治的香港华人根本没有政治权利可言,因而也谈不上什么真正的政治参与。在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积极鼓励和推动香港的民主政治发展,在推选第一届和第二届特区行政长官以及立法会选举中,港人的政治热情有极大提高,投票率明显增长。但是,在历史因素的影响下,港人的政治冷漠、民主实践与经验的匮乏等仍然会对“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贯彻实施带来负面影响。

  (2)具有殖民主义色彩的行政主导抑制了香港民主发展。因为只有赋予总督以巨大权力,才有利于维护殖民主义统治。总督既是英王在港全权代表,又是港英政府首长、驻港英军总司令,统揽行政大权并握有实质上的立法权。港府一切重要决策都是由“港督会同行政局”制定,行政局协助港督决策,立法局负责审议并通过法案,它只是形式上的立法机关,受到诸多约束。而港督可委任立法局议员:批准或不批准立法局通过的法律;解散立法局;可行使紧急立法权等等⑨。行政主导使得港英政府成为一个行政效率高而且强有力的稳固政府,公务员队伍训练有素,这是港英政制的优点,但这也抑制了香港的民主发展,使香港公务员和市民的政治功效感很薄弱。政治功效感是指个人自觉拥有的认识政治、表达诉求和推动实际政治变化的能力。而港英政府殖民主义的行政主导使得香港社会政治参与从政体上没有滋生、发展的环境,从而造成香港公务员管治能力较弱、港人政治参与度低的问题。虽然,回归后香港实施了具有权力制衡特色的崭新的行政主导体制,但是香港公务员队伍缺乏管治经验和政治民主发展实践,如何在新的行政主导体制下实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仍将需要长期的实践和锻炼。

  (3)众多咨询机构与假民主使华人参政功利性强。港英的咨询机构包括5大类,其咨询委员会约有500个。广泛的咨询机构常给人留下重视民意的现象,加之英国人把华人领袖网罗进咨询会,使港英政府的统治呈现出一种“英华共治”的假象。但由于政府高级职位由外籍人士垄断,华人只是受人支配而已,实际上并无决策权。因此对香港华人来说,在港英政府统治时期,参与政治主要出于功利性考虑。他们会仔细计算政治参与的代价,其目的是现实的、低层次的,重个人眼前利益,轻社会长远利益。

  可见,长期的殖民主义统治严重压抑了香港华人的政治参与,带来政治冷漠感、功利主义等消极因素,要消除这种殖民主义留下的痕迹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为此只能稳妥推进民主发展,不能急于求成。企图一夜之间实现普选制,实现直接民主是违背香港实际的,会危害香港的繁荣稳定,也不利于香港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贯彻实施。

  3.如何正确处理最终达至普选与“均衡参与”关系

  回归10年,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的政制发展在贯彻“均衡参与”的原则下,正循序渐进地迈向最终实现普选的目标。

  首先,回归后香港政制发展中“均衡参与”和“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政治以最终实现普选目标的原则方针得到了贯彻实施。

  一方面,香港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主要有3大阶层——工商界、专业人士和中产阶级、基层劳工界。因此,特区立法会组成必须多元化,以充分体现社会各阶层“均衡参与”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香港特区成立后,在1998年和2000年及2004年先后进行了3届立法会选举。第一届立法会功能界别选出的30名议员,分别来自社会26个界别,其中劳工界有3名,商界、工业界各有2名,其他23个界别各有1名议员。第二、三届立法会功能界别选举所选出的30名议员与第一届立法会情况基本相同。而在分区直选的议员方面,第一、二届立法会直选议员分别来自民建联、港进联、前线、职工盟、民协、民主党、前线、民权党、街工等政团和非党派人士。从立法会议员的组成情况来看,他们来自社会各阶层、党派,能把社会各种不同的声音和要求反映到立法会,使立法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均衡参与”的原则。

  另一方面,在港英政府殖民统治下,直到1985年香港才开始有极小部分议员由选举产生,其他仍由港督直接委任,直接造成了香港各阶层对选举制度陌生和缺乏经验。根据香港的这种实际情况,香港的特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选举也是“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在特区成立头10年内,第二、三届立法会选举中逐届增加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席位,减少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席位,直到第三届立法会将取消选举委员会选举,而功能团体选举和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将各占一半。香港立法会选举中直接选举的成分的逐步增加不仅反映了香港社会各界“均衡参与”,兼顾各阶层利益的原则,而且符合香港特区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方针,从而有利于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长远目标。在这一方针推动下,港人政治参与热情日益高涨。特区第一届立法会选举,无论选民人数和投票率都创造了香港政治的新纪录,第三届立法会选举总投票率更达到55.63%。

  可见,贯彻“均衡参与”原则、循序渐进最终实现普选目标。不仅兼顾了香港各阶层利益和实际情况,更避免香港社会在回归实践中发生剧烈动荡,维护了香港社会的长期稳定繁荣。

  其次,回归十年实践中,处理循序渐进最终达至普选与“均衡参与”的关系仍然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

  香港还存在着抗拒“一国两制”的反对势力,不断为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制造困难。他们不顾香港实际情况,屡次打着普选旗号,妄图破坏“均衡参与”的基本原则。2003至2004年,香港反对势力打着争取普选和民主的旗号,要求在2007、2008年修改政制,提出所谓“双普选”模式即“2007普选特首、2008直选全部立法会议员”。

  针对这种严峻挑战,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于2004年4月26日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明确指出,香港基本法第45条和第68条已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改变,都应遵循与香港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均衡参与,有利于行政工导体制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等原则。同时,决定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3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4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⑩。这次释法再次明确了“均衡参与”与循序渐进达至普选目标的统一关系,更打破了反对势力破坏香港政制发展的企图,为最终实现普选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是,反对势力的阻挠依然没有止息。反对派坚持认为连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都能搞普选,香港条件好得多,因而毋须准备,中央和特区政府只须交出一个普选确实日期,亦即时间表便可。但是实际上,香港实施普选条件尚未成熟,如果急于求成,会大大破坏“均衡参与”原则和香港社会稳定。由于回归前香港居民并无实际参与香港政治生活的机会和经验,并没有真正行使过选举权,因此回归后,虽然香港居民享有并实际行使了选举权,但在时间上却非常之短,还不具有实行普选所要求的政治成熟度。同时,由于香港立法会实行的是一院制,在一院制下,如果完全实行普选,对选民的要求应当说非常之高。正因此,香港基本法规定,立法会投票表决要进行分组投票,以充分反映香港社会各界的意志,体现“均衡参与”。如果立法会议员完全由普选产生,则必然会取消现在这种分组投票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立法会中有一派占据多数甚至绝大多数,则可能会出现以多数欺负少数的现象。

  因此,在香港政制发展不成熟时实施普选,无异于剥夺香港各阶层“均衡参与”的权利,对于香港社会稳定发展有损无益。正如香港政协委员刘乃强所言,实际上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正是搞普选失败的例子。以菲律宾为例,在开始普选之前,曾经是全东南亚最富裕的国家之一,实行了普选数十年之后的今天,却要靠大量菲佣的劳动力输出来维持国民经济;国内还不时搞“人民力量”来推翻民选的总统,政治十分不安定。这些反面教训更证明,普选要真正实现,需要在“均衡参与”的原则下,进行充分的准备,不能草率从事,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可见,在香港,要在贯彻“均衡参与”的原则下积极推进普选目标的最终实现,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受到香港本身民主成熟度的制约,更受到反对势力的干扰和阻挠,中央和特区政府需要在实践中长期积累和摸索,才能真正达到最终实现香港普选的政治目标。

  4.如何正确处理“行政主导”和现行政制矛盾

  回归10年,香港在实行新型“行政主导”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行政与立法的相互关系,是政治体制的核心问题。世界各国政治体制可归为两类,即行政主导制和立法主导制。所谓行政主导主要是指行政权力较大,决策权最终掌握在行政首长手中的政制模式。在殖民主义时期香港的政制运作机制,就属于行政主导。这种行政主导的体制虽然带有殖民主义的色彩,但是却有其积极作用,有利于保障政府的有效管制。香港是国际金融、商贸、经济、航空、旅游中心,国际经济的变化会迅速在这里反应,需要及时应对、有效决策。因此客观上要求政局稳定,有一个高效率的政府来维持有效的商业运作环境,如果过分强调行政与立法的制约,就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抑制决策效率。可见,香港除了需要有包容各方代表、照顾各阶层利益、与行政关系协调的立法机关,更需要一个决策及时、效率高、运作平稳、起主导作用的行政体制,行政主导模式是符合香港发展利益的高效运作模式。

  香港回归后,虽然保留了行政主导,但它是根除了殖民主义和具有香港特色的新型行政主导。根据“一国两制”和基本法,香港实行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其行政主导下的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互相制衡和配合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机关)首长,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港)首长。行政长官法律地位高于立法机关。只有他可以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职,与中央人民政府联系;他决定政府政策,提名主要官员,处理对外事务,任免公职人员和任免各级法院法官。行政长官这种崇高的法律地位,突出表现了行政主导原则。

  (2)在行政与立法关系中,行政处于主动地位,行政还参与立法程序。特别行政区政府拟订并提出法案、议案,由行政长官向立法会提出,政府拥有立法创议权;政府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即适用行政优先原则;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预算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行政长官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相对否决权。这些规定均表明行政在与立法的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

  (3)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一定条件下有解散立法会的权力。但是这种解散权是相对的,也就是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而且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这规定既体现了行政主导,又能保障行政与立法之间的互相制衡和互相配合。

  (4)为了使行政长官更好地行使职权,避免其独断专行,基本法也规定,立法机关在法定的条件下有要求行政长官辞职的权力。如因两次拒绝通过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而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的〔10〕。

  但是,在回归10年的实践中,香港实行的这种新型“行政主导”模式和现行政制间产生了不少矛盾和问题:

  第一,回归后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矛盾,为香港“行政主导”模式实施带来了困难。在“居港权”案件中,香港特区政府认为一定要根据合法途径来港,并在父母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后所生子女才能认定。而1999年1月终审法院做出的裁决却认为:在法理上,认为特区法院可审理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认为真的不符,特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宣布无效;有关居留权方面基本认同“无证儿童”方意见,反对政府的认定标准。这种裁决不仅在法理部分完全违反基本法规定,同“一国两制”背道而驰;而且在居留权认定部分更为香港带来了长远负面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港人实际利益。2月26日终审法院发表澄清判决,修改上述裁决法理部分,承认特区法院司法管辖权来自基本法,并没有质疑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11〕虽然如此,但终审法院对居留权的裁决仍是终审,这不仅为行政主导带来困难,更造成行政与司法间的矛盾。为此,特区行政长官被迫向国务院提交《关于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协助解决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所遇问题的报告》,最后通过人大释法,才避免了危机的进一步加深。

  第二,香港行政与立法机关基本上分别由不同背景人士出任,行政与立法机关常常只互相制衡,而不能做到充分互相配合,加上现行制度下,行政长官在立法会中没有固定的支持力量,削弱了行政主导并使施政效率大大降低。回归后,立法会作为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了大量的法案、附属法例,大部分议员也较好地行使了自己的职责。但是,立法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部分议员利用手中的特权,百般刁难政府官员,甚至干扰政府施政。造成行政与立法这种紧张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香港社会的反对势力借分区直选重返立法会。回归前几年,香港经济处于逆境,不少民众生活质量下降,失业问题严重,反对势力趁机抓住政府施政中的失误大做文章,煽动民众的不满情绪,借机拉票当选。进入立法会后,他们常干扰施政,制造事端。按规定,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一些提案,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甚至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支持,才能通过成为法例。而反对势力的议员就常常利用审议法案的机会破坏行政主导和正常施政。例如,2005年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了关于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第五号报告书,在贯彻“均衡参与”的原则下,推进实现普选目标。虽然该方案一直得到较高民意支持,但是反对势力不顾民意干扰阻挠,使方案未能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通过。另外,反对势力更利用立法会对于行政长官的制衡权力,恶意攻击行政长官,多次掀起“倒董风波”,严重干扰了香港政府的施政和管治。

  第三,贯彻“行政主导”模式,需要有经验的香港政治人才。由于长期殖民统治,香港本地政治人才缺乏管治经验,而吸纳与培养政治人才又需要较长的过程和时间。因此,香港政府管治能力不足,使“行政主导”模式和现行政制间仍然存在问题。特区政府在2002年7月开始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是提高管治能力的第一步尝试。但2002至2004年面对近40年来最严峻的周期性和结构性经济困难,加上禽流感、非典型肺炎和第23条立法争论,令市民对生活积聚不少怨气,因而对特区政府的管治产生怀疑,加剧了“行政主导”和现行政制间的矛盾。2005年曾荫权当选为新一任行政长官后,在6月2日公布了题为“用心·务实·为香港”的《施政纲领》。其中特别表示,今后的施政将以行政主导为基础,力求贴近民意,符合民情;重新检视行政架构,提高施政效率和质素。

  三、贯彻实施“一国两制”的几点思考

  从回归10年“一国两制”在香港贯彻实施遇到的问题来看,“一国两制”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规律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方针政策。对于香港回归后可能遭遇的严峻形势和问题,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中已经有应对的机制设计和方针指引。根据“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均衡参与,循序渐进发展民主政治”的原则以及行政主导的模式,香港回归10年来在政治经济上都平稳度过了多次危机和挑战。但是,面对香港未来发展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一国两制”理论方针需要进一步提升,并需要相关政策的设计配合。

  第一,要加强对“一国两制”方针的理论研究,以及时回应港澳回归后的实践需要。

  香港回归10年来实施“一国两制”的实践,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也遇到不少实际问题,包括在政治层面,如何正确处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如何理解和贯彻“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问题,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基本法》规定的最终达至普选与贯彻“均衡参与”原则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行政主导”与现行政制的矛盾等等:在经济层面,如何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长期维持香港社会经济的繁荣稳定,如何推动香港与内地经济的进一步融合等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针对在实践中提出的种种问题,加强对“一国两制”方针的理论研究,使之得到深化和提升,以正确指导香港今后的实践。

  第二,在香港民主政治发展上,应强调发展“一国两制”中矛盾同一性理论,正确贯彻实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原则,建立稳固的治港基础。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有两种基本属性——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联结的性质和趋势,它表现为矛盾双方本来是对立、分离的,但又是互为存在前提的:矛盾双方可以相互渗透和贯通,即矛盾双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化,面对香港回归10年,反对势力的不断挑战和阻挠,要继续稳健地发展香港民主制度,就必须注意提升和运用“一国两制”中矛盾同一性的理论。具体来说,就是要利用矛盾同一性的3个主要方面,力争做到:

  (1)利用矛盾双方互为前提的特点,清醒地认识到香港反对势力对“一国两制”的挑战是长期存在的,他们是爱国爱港势力的矛盾对象,两者势力是此消彼长的。要积极加强“一国两制”原则中“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理论实践,强化“爱港者治港”标准,强化和大力培养爱国爱港势力,提升他们的政治能力和实践经验水平,从而削弱反对势力的长期影响。

  (2)要研究如何在香港建立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最大限度地团结香港最广大的市民,并使反对势力中有爱国爱港倾向的那一部分得以转化为积极的爱港力量。这需要中央和香港政府在“一国两制”的政策配合上进行积极的制度创新,在经济政策上不被已有的“一国两制”各项政策所束缚,在政治制度设计上吸收泛民主派中中间偏左的力量参与讨论,大力引导其积极转化。

  (3)要研究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民主政治的内涵、特征及一般进程,要利用矛盾双方互相渗透贯通的特点,主动出击,积极向香港市民普及民主发展理念,以弱化反对势力的支持基础。通过在实践中积极推进实现普选目标的政制发展,让香港人民对于政治民主实际进程拥有切身体会,提高港人政治参与度,揭露反对势力的政治谎言和骗局,削弱其支持基础。

  (4)要深入研究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最合理的政制模式,逐步解决在实现“政党政治”条件下香港“行政主导”与现行政制之间的矛盾问题。

  第三,在经济政策上,应在“一国两制”框架内积极推进和继续深化CEPA协议,以推动香港与内地,特别是大珠三角、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融合,维持香港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繁荣稳定。

  (1)中央政府应采取更积极的措施,推进和深化CEPA的实施。CEPA协议是由1个框架性协议和6个附件组成,涉及内容多,许多项目仅作了原则性约定,有关细节尚未明确,这已成为影响CEPA实施进度的一个障碍。为此,应促请国家有关部门抓紧出台配套的“一揽子”措施。以便地方政府或部门在具体落实和执行中准确把握。特别应注意的是,对于受清理的、还能继续使用的及新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都应一并给予公布,以让社会能清晰地了解国家的整体政策。与此同时,中央政府还应积极推动CEPA协议的深化,进一步扩大内地对香港的开放,以推动香港与内地经济的一体化。

  (2)出台相应措施,推动内地民营企业充分利用香港的国际商贸平台。中央政府应利用CEPA实施深化的机会,积极推动内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到香港发展。内地企业应充分利用香港的国际商贸平台地位走出去,从而拓展外源性空间;应充分利用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进行直接或间接融资、包装上市等,以解决资金短缺的制肘。内地企业及企业家还应充分利用香港的国际性,走出去、请进来,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中,并开阔自己的国际视野,提升公司管治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企业形象,这将有利于巩固和提升香港的国际地位。

  (3)积极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改善投资营商环境。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在通关方面,要优化口岸通关条件,减少客货流障碍及成本,包括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增辟新口岸特别是通关能力较强的陆路口岸,延长各主要口岸的通关时间,以满足不断增加的香港与内地货客流的需要;在规范相关的通关查验程序的条件下,实现通关查验“电子化”,以提高通关效率,最大限度地方便货物及游客进出境。在跨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加快港珠澳大桥、广珠铁路及广深港高速铁路前期工作、加快深港西部通道工作建设及电力通讯网络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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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卢继元,香港政制转型与香港华人的政治参与[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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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C],200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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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潘敬国,试论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中的“港人治港”思想M,党的文献,2004年第5期;

  〔12〕李昌道,“一国两制”是香港基本法的法理核心[J],复旦学报,2004年第6期;

  〔13〕刘赛力,香港与祖国内地双赢的经贸关系[J],外交学院学报,2004年第76期;

  〔14〕肖蔚云,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J],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注释: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②齐鹏飞,邓小平与香港“后过渡时期”的中英外交斗争[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

  ③④李昌道,“一国两制”是香港基本法的法理核心[J],复旦学报,2004年第6期。

  ⑤香港策略发展委员会,共瞻远景、齐创未来——香港长远发展需要及目标,2000年2月,第22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21页。

  ⑦参见《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发表第五号报告》(新华网,2005年10月20日)。

  ⑧卢继元,香港政制转型与香港华人的政治参与田,南京政治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

  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C],2000年4月。

  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⑩李昌道,“一国两制”是香港基本法的法理核心[J],复旦学报,2004年第6期。

  (作者冯邦彦、李媛媛,冯邦彦为暨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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