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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王智琼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建设良好的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然而,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数量增加,甚至有些医疗纠纷上升为暴力性事件,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秩序,损害医患双方的利益。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有社会保障制度未完善、医院和医务人员管理方面的问题,同时也与处理医患矛盾、医疗风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很大关系。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与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由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品。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普遍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只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实行,其他城市处于研究阶段。事实上,早在1999年我国的保险市场就已推出医疗责任险,但市场推广不理想。其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规对医疗责任要求不够明确;二是医院及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业风险认识不足,认为依靠自己的力量完全可以解决问题,保险公司不能帮忙解决医患之间的争端,买保险不合算;三是保险公司缺乏开拓医疗责任保险的人才和业务数据,导致目前的医疗责任险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总的来说,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目前是处于医院不积极投保、保险公司谨慎观望的状态。

  广东省是一个经济大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广东完全有必要、也有条件在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发挥广东优势,走在全国前列。因此,建议在我省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1. 广泛宣传推广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由卫生行政部门、保险业有关部门、医疗行业中介组织等通过媒体、专题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医院管理人员、医务人员等研究探讨如何在我省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2. 制定我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方案,可选择省内若干个条件比较成熟的城市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广。

  3. 医疗是高风险的行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履行执业行为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业技术难度高、个人的疏忽、差错、医患沟通技能普遍缺乏导致医疗信息传递不畅、医疗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以及医学发展程度的限制,还有医疗机构设施、设备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虽然努力防范医疗差错和事故,但实际上难以完全避免。事故一旦发生,对病人造成了伤害,就应该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要组织、引导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切实维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4. 整合医疗、保险的有效资源,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避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直接面对医患冲突所造成执业环境危机。

  5. 保险机构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地制定保险条款,加强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沟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争取更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同时,还应不断延伸医疗责任保险的功能;大力培养既懂保险业务又熟悉医疗专业技术、并精通法律知识的专门管理人才,加快我省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进程。

  

  (20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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